2008年6月2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我的股份转让有效吗?
徐显锋

    吴先生问:
    我是企业改制时一位原始股东,临近退休,加上资金另有他用,我准备将本人股份转让。因股东内部受让人不多,且受让股东平时与我关系不怎么好,加上《章程》规定“股东参股满三年后,个人股份可在股东内部或社会上自由转让”。我是2001年参股,现我将持有股份转让给社会上要好的人员,转让金也已如数收受。现股东提出同等价格要求受让我的股份,法定代表人以股东有异议为由拒绝为我办理股份转让手续,请问我该怎么办?
    本报释疑:吴先生是2001年在公司出资入股,适用的法律应该是1994年施行的公司法,其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的转让有明确规定:“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,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;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,视为同意转让。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。”而你们公司《章程》中规定“股东参股满三年后,个人股份可在股东内部或社会上自由转让”,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,该条款无效。因此,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你的股权。